
员工一个月加班近160小时被通报表扬合法吗?
员工一个月加班近160小时被通报表扬合法吗?
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及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,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,需满足双重限制:每日不超过3小时,每月不超过36小时。涉事员工月加班159.96小时,相当于每日额外工作5.3小时,超出法定上限4倍有余。
即便按最宽松的月计薪天数21.75天计算,其日均加班时长仍达7.36小时,远超法律允许的3小时。这种系统性超时加班已构成对《劳动法》的公然违反。
公司辩称“非强制加班,主动加班无加班费”,但法律对此早有明确规制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,无论加班是否自愿,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变相要求(如通过绩效考核施压、树立“加班榜样”)或实际接受加班成果,均需支付加班工资。
涉事公司通过通报表扬将超长加班行为正当化,本质是利用“自愿”名义逃避法律责任。司法实践中,2025年广东佛山某公司曾因表彰“凌晨3-5点工作”员工被判违法,印证了此类行为的法律风险。
企业将这种自我消耗包装为“奉献”,不仅违背《劳动法》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立法初衷,更涉嫌违反《民法典》中关于生命权、健康权的规定。
一个月最多加班不能超过多少个小时?
我国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对加班时长作出三级限制:
1. 每日上限: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,每日不超过3小时;
2. 每月上限:无论每日加班时长如何,每月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;
3. 例外情形:仅在发生自然灾害、事故等紧急情况下,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,但需事后补休或支付加班费。
以标准工时制(每日8小时、每周40小时)为例,若员工每日加班1小时,月加班时长为21.75小时;若每日加班3小时,月加班时长仅能控制在36小时内。涉事公司员工月加班159.96小时,相当于在无紧急情形下,将法定上限膨胀了4.4倍。
法律对加班时长的限制,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形成“双保险”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:工作日加班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%的报酬;休息日加班且未补休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%的报酬;法定节假日加班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300%的报酬。
若企业超时加班却未支付报酬,劳动者可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经济补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