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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一个月加班近160小时被通报表扬合法吗?

访客 2025-08-08 16:16:00 13880
近日,某电商公司因一则《关于加班的通报表扬》陷入舆论漩涡。该公司公开表彰7月加班时长最高的员工达159.96小时,日均工作至深夜23:12,并号召全员学习其“无私奉献精神”。然而,这一行为不仅引发网友对“职场PUA”的批判,更触碰了《劳动法》的底线。下面小编将从法律视角解析:月加班160小时是否合法?我国对加班时长有何刚性限制?企业与劳动者应如何平衡权益与责任?

员工一个月加班近160小时被通报表扬合法吗?

  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及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,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,需满足双重限制:每日不超过3小时,每月不超过36小时。涉事员工月加班159.96小时,相当于每日额外工作5.3小时,超出法定上限4倍有余。

  即便按最宽松的月计薪天数21.75天计算,其日均加班时长仍达7.36小时,远超法律允许的3小时。这种系统性超时加班已构成对《劳动法》的公然违反。

  公司辩称“非强制加班,主动加班无加班费”,但法律对此早有明确规制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,无论加班是否自愿,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变相要求(如通过绩效考核施压、树立“加班榜样”)或实际接受加班成果,均需支付加班工资。

  涉事公司通过通报表扬将超长加班行为正当化,本质是利用“自愿”名义逃避法律责任。司法实践中,2025年广东佛山某公司曾因表彰“凌晨3-5点工作”员工被判违法,印证了此类行为的法律风险。

  企业将这种自我消耗包装为“奉献”,不仅违背《劳动法》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立法初衷,更涉嫌违反《民法典》中关于生命权、健康权的规定。

一个月最多加班不能超过多少个小时?

  我国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对加班时长作出三级限制:

  1. 每日上限: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,每日不超过3小时;

  2. 每月上限:无论每日加班时长如何,每月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;

  3. 例外情形:仅在发生自然灾害、事故等紧急情况下,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,但需事后补休或支付加班费。

  以标准工时制(每日8小时、每周40小时)为例,若员工每日加班1小时,月加班时长为21.75小时;若每日加班3小时,月加班时长仅能控制在36小时内。涉事公司员工月加班159.96小时,相当于在无紧急情形下,将法定上限膨胀了4.4倍。

  法律对加班时长的限制,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形成“双保险”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:工作日加班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%的报酬;休息日加班且未补休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%的报酬;法定节假日加班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300%的报酬。

  若企业超时加班却未支付报酬,劳动者可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经济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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